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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个山,判刑一年(2)

时间:2020-03-29 来源:行者旅游 TripMaster.CN 官网:http://www.tripmaster.cn

2015年,《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游客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九类行为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自2015年以来,共35人被记录在案,对不文明旅游行为的约束惩戒工作做到了有态度、有力度。

此后,文化和旅游部制定《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和《文明旅游示范区要求与评价》两项行业标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推进两项行业标准的实施,文化和旅游部将两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评定细则列入今年重点工作计划,并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为各地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和文明旅游示范区评定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对于更为严重的行为,只靠宣传、教育难以达到效果,必须要上升到法律制裁的层面。

但对于更为严重的故意行为,只靠宣传教育难以达到效果,还要上升到刑罚的层面。

北京易和律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旅游协会法律顾问李川律师说:“刑法中有三个罪名与此行为相关,第一个是故意损毁文物罪,第二个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三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损毁文物罪刑罚最重,一般是三年以下,情况后果严重的是三到十年,但是毁坏名胜古迹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本案判罚量刑适当。”

李川律师认为,作为中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事件为以后此类案件处理起到了示范作用。他说:“剥夺人身自由是除剥夺生命以外最严重的一种刑罚,我觉得这种制度设计是正确的。对于严重破坏文物或名胜古迹的行为,仅仅靠‘文明出行黑名单’加以惩戒、约束有时候是不够的,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制约,也才能从根本上纠正不文明出行甚至违法行为。”

景区是否要担责?

在“世界遗产公约”中,有 “如该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之规定。

但在中国,国家级别的机构似乎还未建立,各地方会有其对于“世界遗产”的法规。如2018年6月,《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施行为保护石林遗产地的资源和环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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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了三清山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与制度。但在现在运行的相关法律中,至今没有一部针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立法 和三清山有关的环保法、森林法,甚至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都与《世界遗产地保护公约》的要求均存在很大的差距。

陈安泽对品橙旅游痛心表示:“我国地质公园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对世界级遗迹有具体保护措施,责任落实到人。三清山发生此事,除电钻打眼人外,公园领导也有失职之责,也应受到必要处理。如果保护工作尽心此类问题完全可避免。”

在三清山官网上,笔者没有查找到相关保护规定,据相关人士表示应该是有提示。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拓展总经理周文杰则表示此事值得深思,他说:“景区从纯观光游向休闲度假转变的趋势不可逆转,在产品上肯定是不能像以前那样只提供门票加缆车等简单产品,游客的需求也会朝多元化发展,在转变的过程中,景区的运营方和管理方能不能应对好这些变化?另外,在针对不同的客群市场来提供根据产品的时候,难免会碰到户外运动爱好者、极限挑战运动之类的客户,在碰到这些客户的时候,怎么从日常的宣传推广、营销运营、安全保护上进行管理,这都是一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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